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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以上城市GSP认证截止期限不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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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国家强调地市以上城市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相关问题:[/b][b]GSP认证截止期限不顺延[/b]2004年07月13日
据中国医药报北京讯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对GSP认证工作中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除强调从7月1日起没有通过GSP认证的地市以上城市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和大中型零售企业要停止其药品经营活动外,同时指出,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经进行了认证检查,但被判定为限期整改的地市以上城市药品批发、零售连锁和大中型零售企业,如果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时限其整改期需要跨越6月30日的,企业自接到整改通知之日起,应在《办法》规定的时限内报送整改报告和提出复查申请,由认证机构按规定的时间组织复查。复查不合格或者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申请的,自期限截止日期次日起,停止其药品经营活动。通知重申,到2004年12月31日应完成认证的企业,其最后完成认证工作(包括完成对限期整改企业的复查)的截止期限为12月31日,不再顺延。
为保证在2004年12月31日完成相关企业的认证工作,通知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办法》中有关认证时限的规定,统筹安排,合理确定截止受理认证申请的最后期限。在确定受理截止期限时,应预留出企业可能出现的整改期及整改的复查期,并将受理认证申请的截止期限书面通知到辖区内应认证的各个企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对届时未能按上述规定期限通过认证的企业,应依法监督其停止药品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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