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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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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为推动湖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全面开展,提高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思想品德素质,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更好的中医药医疗服务,依据国家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及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联合印发的《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中医药专业技术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组织管理
(一)湖南省中医管理局在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其职能是:
1、研究制订本省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政策、规划和实施计划;
2、审查和公布本省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及其主办单位;
3、审查和推荐本省向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申报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4、审查和确定本省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审查和推荐本省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
5、组织本省中医药继续教育文字和声像教材的编辑及出版工作;
6、组织本省初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理论知识考试和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考核;
7、组织实施全省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8、组织对本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
9、负责国家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授权办理的各种事宜。
(二)市州卫生局中医科在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其职能是:
1、研究提出对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建议;
2、根据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方案,研究和提出本地区中医药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
3、根据(湖南省国家级、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的要求,向省中医管理局推荐国家级、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4、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中医药工作的特点,审查和公布市州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及主办单位;
5、指导、检查、管理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
6、组织本地区初、中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技能的考核。
(三)各县(市)卫生局明确一名副局长主管本县(市)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并安排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
(四)各医疗卫生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按照省、市州、县(市)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负责组织本单位各级各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本单位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集中教学和自学,建立健全继续教育个人档案,并建立培训学习登记制度、考试考核制度、工作评估制度、学分统计制度和奖励制度。
(五)湖南中医学院和湖南省中医药学校作为我省中医药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应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资源,积极申办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其他各省属(合部属)高等医学院校、中医药(医学)研究单位、中医医疗(医疗卫生)单位及各级中医药(医学)学术团体及其专业委员会应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三、对象与内容
湖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在我省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内从事中医药(包括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医医院住院医师的规范化培训对象统一纳入继续教育管理。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以各级各类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掌握和了解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以及思想品德素质的培养为主要内容。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与要求。
1、初级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主要是根据临床工作的需要,加强专业技能的培训,拓宽专业知识面,培养独立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每一个培训周期为五年。其中,中医住院医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其他初级中医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第一年进行轮科培训,轮转科室为中医内科、中医外科(或骨科)、急诊科;第二年至第五年进行定科培训,在所定科室内进行本学科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及部分二级学科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中药专业技术人员第一年进行轮科培训,轮转科室为中药房、中药库、制剂(加工炮制)室;第二年至第五年进行定岗培训,在所定岗位进行有关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
2、中级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主要结合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岗位要求,学习和掌握本专业、本学科和相关专业、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学习本学科与相关学科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了解其发展动态。
3、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主要结合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和研究项目,全面深入地学习、理解和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经典著作及最新理论知识和技术方法,融会贯通,提高综合业务能力和研究创新能力、了解本学科发展前沿与相关学科的最新发展动态。
(二)县级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内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中医药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实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的学习和培训为主要内容,着重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学历层次。以上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具体培训内容与要求按照《湖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内容与要求》的规定执行。
四、方式与方法
中医药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规范培训、讲求实效的原则,理论知识以业余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专业技能以实践带教为主,进修培训为辅。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组织举办和参加理论培训班、临床进修班、专题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交流会、技术操作示教、课题研究、专题调研、撰写论文及函授、电大、网络教育、自考、师承教育等方式进行培训。
五、考试与考核
(一)湖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考试考核分理论知识考试、专业技能考核和思想品德素质考核。
(二)理论知识考试:初级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理论知识考试(高级、中级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进行理论知识考试),根据《湖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内容与要求》的内容分级分专业命题,由湖南省中医管理局统一组织考试。考试采用百分制。
(三)专业技能考核:根据《湖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内容与要求》的内容,采取平时考核与阶段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笔试、口试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考核采用百分制。初级、中级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阶段考核,由各市州卫生局中医科组织;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阶段考核,由省中医管理局组织。各级人员的平时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
(四)思想品德素质考核:按照敬业精神与工作责任心、服务态度与医德医风、科学态度与创新精神、团结协作与谦虚谨慎、遵纪守法与劳动纪律等五项内容,采取考核评估的方式由所在单位进行考核。
(五)考试考核的具体方法和要求按照《湖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考试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学分授予
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授予采取考试考核成绩与平时学习业绩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学分授予方法按照《湖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规定执行。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内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获得规定的学分。高、中级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专业技能阶段考核必须合格,初级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阶段考核必须合格;各级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平时学习业绩考评每年不低于25学分,其中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中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Ⅰ类学分不低于8学分,初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Ⅰ类学分不低于4学分,县级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中医药人员Ⅰ类学分按照上述标准降低2学分。
七、县级以上(含县级)中医医院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对象、内容、考试考核及学分授予按照《湖南省中医医院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八、教育经费
湖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经费按《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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