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主教爱国会是中国的一个区域性和政府性的组织。办公地点在西城柳荫街14号。1958年于北京正式成立。1982年,在北京成立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为中国天主教各教区的领导机构。并成立中国天主教教务委员会。
- 中文名
- 中国天主教爱国会
- 外文名
- Chinese Catholic Patriotic Association
- 属 性
- 区域性和政府性组织
- 地 区
- 中国
- 成立时间
- 1958年
建设宗旨
其宗旨是“团结全国神长教友,发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积极参加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国际天主教人士的友好往来,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保卫世界和平,并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下属中国天主教神哲学院,培养天主教神职人员。主教团下设编审机构编辑出版刊物《中国天主教》和圣经、圣书等。
发展历史
1982年,在北京成立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为中国天主教各教区的领导机构。有成员56人。并成立中国天主教教务委员会。第二届教务委员会有委员172人。
理事成员
第一、二届主席皮漱石。
第三、四、五届主席为宗怀德。
第六、七届主席为傅铁山他同时也曾是北京教区主教。
第八、九届主席为房兴耀。
现任主席房兴耀,男,汉族, 1953年6月生,山东临沂人。大学本科学历。
“第一位”由中梵共同认同的主教被选为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主席。
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主席,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副主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
房兴耀多次出访: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意大利、法国、德国、奥地利、荷兰、比利时、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促进了我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宗教交流与合作。
组织机构
首届委员会主 席:皮漱石总主教(沈阳总主教区)
副主席:杨士达(上海教区,已故)李伯渔主教(陕西周至教区)
李维光代总主教(南京总主教区)王文成主教(四川南充教区)
赵振声主教(河北献县教区)董文隆代主教(济南教区)
李德培神父(天津教区)曹道生教友(太原教区)
秘书长:李君武副主教(北京教区)
副秘书长:易宣化主教(湖北襄阳教区) 杨高坚代主教(湖南常德教区)
汤履道(上海教区,已故)
第三届委员会(1980年5月选出)主席:宗怀德主教(济南教区)
副主席:张家树(上海教区)李德培 曹道生 杨高坚
涂世华 傅铁山 王良佐 汤履道
第四届委员会(1986年11月选出)主席:宗怀德主教(济南教区)
副主席:董光清(武汉教区)
蔡体远
傅铁山
第五届委员会(1992年9月选出)主席:宗怀德(已故)
副主席:金鲁贤主教、涂世华神父、郁成才主教、董光清主教、刘景和、刘柏年、王良佐、朱世昌教友、李笃安主教、俞嘉第教友。
第六届委员会主席:傅铁山(已故)主教(北京教区)
副主席:金鲁贤主教(上海教区)刘柏年
第七届委员会主席:傅铁山(已故)主教(北京教区)
副主席:刘元仁主教、刘柏年教友、俞嘉第教友、吕国存教友、马英林主教、周肖吾教友、刘德申教友、詹思禄主教、方建平主教、雷世银。
第八届委员会主席:房兴耀主教(天主教临沂教区)
副主席:马英林主教、雷世银、刘元龙、郭金才主教、黄炳章、沈斌主教、舒南武、岳福生、孟青禄主教、吴琳。
第九届委员会主席:房兴耀主教(天主教临沂教区)
副主席:沈斌、詹思禄、方建平、雷世银、刘元龙、郭金才、黄炳章、舒南武、岳福生、孟青录、吴琳、李山、裴军民、杨晓亭、何泽清、施雪琴、杨永强。
发展历史
第一届代表会议1957年7月15日—8月2日举行,出席会议的代表共241(因病因事请假四人)。会上成立了“中国天主教友爱国会”,选出了1名总主教、10名主教及150名委员,通过了中国天主教友爱国会章程及进一步开展反帝爱国运动的决议,强调,中国天主教会必须实行独立自主,彻底割断同梵蒂冈教廷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联系,反对梵蒂冈教廷利用宗教干涉我国内政、侵犯我国主权的活动。
第二届代表会议1962年1月5日—19日在北京举行。出席的代表共256人,会议听取了主席皮漱石作的中国天教爱国会自1957年以来的工作及今后任务的报告,通过了“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第二届代表会议决议”。确定了天主教爱国会的任务是:全心全意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摆脱罗马教廷的控制,彻底实现独立自主办教会的任务。会议修改了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章程,产生了第二届委员会,皮漱石被任命为主席。
第三届代表会议1980年5月21日—30日在北京举行,出席的代表190多名。会议修订了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章程,通过了《告全国天主教神长教友书》和《告台湾天主教神长教友书》,确定今后的主要任务是:团结神长教友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反对任何外来势力干涉和控制我国教会,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神长教友进行爱国守法教育。
会议产生了第三届委员会,宗怀德任命为主席。
第四届代表会议1986年11月29日在北京举行。出席会议的代表有278名。会议选举产生了第四届委员会,宗怀德当选为主席。
第五届代表会议1992年9月15日—19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号召全国天主教信教群众,继续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坚定不移地执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进一步发扬爱国爱教的光荣传统,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祖国的统一和世界的和平作出更大贡献。会议通过了《中国天主教主教团章程》,修改了《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章程》。会议还通过了调整中国天主教全国组织机构的决议,决定将原有的3个组织调整为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和中国天主教爱国会。
第六届代表会议1998.1.17-20 中国天主教第六届代表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任命傅铁山为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主席,刘元仁为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团长。
第七届代表会议中国天主教第七届全国代表会议于2004年7日至9日在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第六届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以及重新修订的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章程、中国天主教主教团章程,选举产生了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主席傅铁山主教、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主席刘元仁主教等组成的新一届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领导班子。
第八届代表大会为期3天的中国天主教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2010年12月9日上午在北京闭幕。房兴耀当选为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主席,马英林当选为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主席。
第九届代表大会2016年12月29日,中国天主教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在北京闭幕。会议系统总结了中国天主教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以来的工作,深入分析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部署了今后5年的主要工作。
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第八届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章程(修正案)》、《中国天主教主教团章程(修正案)》及中国天主教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决议。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天主教爱国会,(英译为,Chinese Catholic Patriotic Association。缩写为CCPA),与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合称为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国天主教神长教友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爱国爱教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全国天主教神长教友,高举爱国爱教旗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民主办教原则,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推进牧灵福传事业。
第四条本会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的依法管理和国家民政部的社团管理监督。
第五条本会地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任务范围第六条本会任务范围
一、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团结广大神长教友,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天主教自身优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做光做盐,光荣天主。
二、发挥广大信教群众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政策,维护教会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四、鼓励神长教友为社会公益事业献爱心,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协助教会搞好自养事业。
五、开展国际友好交往,维护世界和平。
六、加强同各省(市、区)天主教两会和教区的联系与指导,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社情、教情、民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本会的决议涉及地方的,各省(市、区)天主教爱国会有遵守与履行的义务,本会应予督促。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第八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天主教代表会议。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国会和教务委员会(两会)推荐产生,具有广泛代表性。其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上一届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和主教团联合作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四、选举本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必要时可与主教团举行联席会议,增补副主席、常务委员。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代表会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主教团常务委员会联合主持召开,每五年召开—次。
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和主教团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
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须由爱国会常务委员会和主教团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本会委员会由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委员任期到下一届代表会议召开为止,连选可连任。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本会全体委员会会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召开,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委员若干名。本会可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名。
第十四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 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 讨论通过有关决议。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是中国天主教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与主教团常务委员会决定召开代表会议,并决定召开、主持全体委员会,审议提交全体委员会会议文件。
二、贯彻执行全国代表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
三、按工作需要,会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常务委员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审议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有关规章制度和办事机构的设置。
五、必要时,得增补或罢免委员会委员,增补委员任期至下一届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
六、审议通过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会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日常工作,召集主持主席会议。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主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是:
一、委员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的会务工作。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日程和议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
三、研究决定各工作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的年度计划。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
第十九条有关重大事宜,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得与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举行联席会议,本着民主办教精神,实行“集体领导、民主管理、相互协商、共同决策”,推进牧灵福传事业。
第二十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高举爱国爱教旗帜,热心事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
三、在天主教界内有较高声誉。
四、主席、副主席、当选时年龄不超过8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当选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到下一届代表会议召开为止,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的,在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有法人代表资格。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代表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与主教团主席轮流主持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负责人联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准备工作及有关事宜,向主席提出召开这些会议的日期、议程的建议,主持起草有关会议文件。
二、组织实施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和决定。
三、负责组织实施爱国会的日常工作任务。
四、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房产经租。
二、捐赠。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分配给个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按着国家的财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规章,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遵守国家财务制度,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按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包括接受审计机关对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监督。
第三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三条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代表会议通过后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会议须经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会在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得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章程经2004年7月9日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