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公园
淄博人民公园始建于1960年,市委、市政府从建设绿色城市、提升城市形象、为群众办好事的角度出发,决定对公园进行全面改造。市委、市政府确定了“规划一流、建设一流、效果一流”的改造目标,通过运用现代环境设计理念和各类生态建材,以自然生态条件和原有植物为基础,将公园改造成为开放式的城市森林公园,为广大市民和中外游客提供了休闲娱乐的好场所。
- 中文名称
- 淄博人民公园
- 地理位置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 气候类型
- 温带季风气候
- 开放时间
- 24小时
- 景点级别
- 游乐场
- 门票价格
- 免费
- 地 址
- 张店区共青团西路
发展历史
淄博人民公园始建于1960年,市委、市政府从建设绿色城市、提升城市形象、为群众办好事的角度出发,决定对公园进行全面改造。市委、市政府确定了“规划一流、建设一流、效果一流”的改造目标,通过运用现代环境设计理念和各类生态建材,以自然生态条件和原有植物为基础,将公园改造成为开放式的城市森林公园,为广大市民和中外游客提供了休闲娱乐的好场所。整个工程从2002年10月开工,历时8个月,总投资4000万元。改造后的人民公园于2003年7月1日正式开园,以其赏心悦目的游园环境、丰富充实的园林景观令广大市民和中外游客流连忘返。人民公园已成为淄博市的标志性景观之一。管理规定
淄博人民公园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4月29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公布 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淄博人民公园第一条 为加强淄博人民公园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淄博人民公园(以下简称公园)的范围为:东至张店区柳泉路西侧路沿石;西至王辛路、猪龙河河道、西门通道;南至共青团西路北侧路沿石;北至人民西路南侧路沿石。第三条 凡进入公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管理工作。淄博人民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公园管理处)承担公园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五条 公园管理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对公园内园林植物、古树名木、水体、设施和环境卫生的管理。第六条 公园管理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维持公园正常秩序,保障人身安全。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土地,不得改变公园城市绿化规划用地,不得破坏公园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建设与公园性质无关的各种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确需占用或者改变土地、设施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在公园内举办宣传、展览、表演等公共活动,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重大活动应当经市政府批准。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文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公园绿化、景观环境和各种设施。第九条 公园管理处应当加强车辆管理,除老、幼、病、残者使用的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一律停放在停车场或者指定位置。第十条 进入公园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和园林景观。第十一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杂耍卖艺以及其他经营性活动;(二)采土取石、堆放杂物、晾晒衣物以及躺卧、露宿、乞讨;(三)乱贴、乱画、乱挂、乱投各类广告和宣传品;(四)攀登、移动、刻划、涂污、侵占、损坏公共设施;(五)砍伐、攀折、刻划树木,采摘果实和花卉,践踏、损坏草坪、植被;(六)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乱倒废弃物、焚烧树叶和垃圾;(七)在湖区、喷泉等观赏水体内垂钓、游泳、洗涤衣物,向水体内排放污水、倾倒污物;(八)捕捉、伤害广场鸽和野生动物,捕捞水生动植物,携犬进入公园;(九)算命、酗酒、赌博、寻衅滋事或者从事淫秽、色情、暴力活动;(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一)擅自占用公园土地、改变公园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的,限期恢复原状,可按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以罚款;(二)擅自建设各类建(构)筑物以及临时设施的,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按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以罚款;(三)擅自举办公共活动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四)车辆未经允许进入公园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予以赔偿:(一)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杂耍卖艺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可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采土取石、堆放杂物或者躺卧、露宿的,可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三)乱贴、乱画、乱挂、乱投各类广告和宣传品的,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四)攀登、移动、刻划、涂污、侵占、损坏公共设施的,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五)砍伐树木的,按树木补偿费的3倍予以罚款;攀折、刻划树木、采摘果实和花卉或者践踏、损坏草坪、植被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树木补偿费的10倍处以罚款;(六)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乱倒废弃物、焚烧树叶和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七)在湖区、喷泉等观赏水体内垂钓、游泳、洗涤衣物或者向水体内排放污水、倾倒污物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八)捕捉、伤害广场鸽和野生动物或者捕捞水生动植物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九)携犬进入公园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十)从事算命等迷信活动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在公园内酗酒、赌博、寻衅滋事或者从事淫秽、色情、暴力等违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临淄区 1齐故城遗址
- 博山区 2淄博市陶瓷博物馆
- 沂源 3鲁山溶洞群景区
- 博山区 4淄博颜文姜祠
- 临淄区 5后李遗址
- 沂源 6618战备电台旧址旅游区
- 沂源 7九天洞景区
- 临淄区 8淄博管仲纪念馆
- 淄川区 9齐山
- 淄川区 10文峰山
- 淄川区 11蒲松龄故居
- 临淄区 12临淄齐国故城遗址
- 临淄区 13田齐王陵
- 沂源 14牛郎织女风景区
- 临淄区 15淄博临淄墓群
- 临淄区 16西天寺造像
- 桓台 17王渔洋纪念馆
- 博山区 18鲁山国家森林公园
- 沂源 19沂源猿人遗址
- 桓台 20史家遗址
- 淄川区 21北沈遗址
- 淄川区 22潭溪山
- 临淄区 23桐林遗址
- 张店区 24中国陶瓷馆
- 临淄区 25淄博古车马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