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局联合通知:天然麝香和熊胆粉须定点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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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医药报北京讯 记者张国民报道 国家林业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五部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加强对麝、熊类珍贵资源的保护。近年来,部分养殖和经营利用单位,在从事麝、熊类养殖及其产品经营利用时,没有依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也不核实其来源,使我国麝类资源急剧下降,已到了濒临灭绝的境地,部分“养熊取胆”场条件达不到要求的情况至今得不到改观。这些情况使我国传统中医药所需天然麝香原料面临资源危机。为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关系,统筹兼顾野生动物保护和中医药事业的协调发展,国家林业局等五部局联合研究决定,全面停止从野外猎捕麝、熊类,强化其驯养繁殖规范管理,对天然麝香和熊胆粉实行定点保管制度,明确使用范围,并对含天然麝香、熊胆成分的产品实行统一标记。
《通知》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在近期内,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区域有关单位库存的天然麝香和熊胆粉重新进行全面核实,对所有天然麝香和熊胆粉实行定点保管制度,明确保管责任人,并将保管点、责任人、数量及进出库记录逐一登记造册,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定期报国家林业局备查。
《通知》要求一律停止零售天然麝香和熊胆粉的活动,禁止出口天然麝香(含有天然香的中成药除外),并限定天然麝香和熊胆粉的使用范围,特别是对天然麝香的使用范围,须严格限定于特效药、关键药等重点成药品种和重点医院。需要利用天然麝香、熊胆原料的医院,须向省级卫生或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需要天然麝香、熊胆原料数量等基本情况,由省级卫生或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自2005年7月1日起,含天然麝香、熊胆成分的产品须统一贴“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后方可进入流通领域。有关企业可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统一标记的申请,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国家林业局,由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公告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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