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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二类新药研究应注意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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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溶媒残留的问题
在中药二类新药的制备工艺中,所接触或利用的溶媒包含有机溶剂,而传统制法上一般是水和乙醇。在药品的制备工艺中,如果采用了有机溶剂,而不对溶剂残留进行限定,将会危害的身体健康,严重者甚至危及生命。国际上对于药品生产中应用有机溶媒体的溶剂残留有严格的规定,ICH把有机溶媒3类,针对不同类型的溶剂残留有相应的标准。针对中药生产中常用的或可能用到的溶剂,其溶剂残留分类如下:
第一类溶剂:应避免的溶剂,为人体致癌物、疑为人体致癌物或环境危害物。如苯,属于致癌物;四氯化碳,属于毒性及环境公害。
第二类溶剂:应限制的溶剂,为非遗传毒性动物致癌或可能导致其他不可逆毒性(如神经毒性或致畸性)的试剂,以及可能具有其他严重的但可逆毒性的溶剂。如甲苯、甲醇、氯仿等。
第三类溶剂:低毒性溶剂,无须制定接触限度;该类溶剂的PDE(人的日摄入量)为每天0.5mg或以上,如乙醇、醋酸、丙酮、醋酸乙酯、四氢呋喃、甲酸、乙醚、正丁醇、2-丁醇、甲乙酮、二甲亚砜、醋酸甲酯、醋酸丙酯、醋酸异丙酯、甲酸乙酯、戊烷、正丙醇、2-丙醇、正庚烷、正戊醇等。
没有足够毒性资料的溶剂:如石油醚、甲基四氢呋喃、异丙醚、甲基异丙酮、三氯乙酸等。类在赋形剂、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中也许会被生产商采用,但尚无足够的毒理学数据,因此,生产厂商在使用时应提供这些溶剂在制剂中残留水平的合理性论证。
对于在生产过程中,采用第一、二类溶剂者,建议在新药审评中,严格要求溶剂残留检查。如果生产过程必须采用这些溶剂时,在生产工艺中,应当对这些溶剂三废处理提出具体的方案和防护措施。
对照品的结构确证问题
研制新的对照品供二类新药进行质量控制是很常见的,对于其纯度和含测等问题,一般不会有大问题出现,往往出现的是最基本的结构确证问题。如何把好对照品的结构关呢?笔者认为 ,结构确证应当包括如下内容和相应的数据支持:理化常数、元素组成、分子量和分子式,对照品相对构型和绝对构型的确定数据;对于苷类,苷元的相对构型和绝对构型的研究,糖的种类和数量的确定,连接方式的确定。测试的各种光谱应注明仪器及其型号,测试日期,测试者。熔点建议用DTA或DSC图。元素分析应取3次实验数据的平均值。在结构确证的具体细节上,应当进行规范化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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