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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桥

凤凰桥
凤凰桥,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于2007年8月13日塌桥。
中文名
凤凰桥
地    区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重要事件
湖南凤凰桥坍塌事故
坍塌时间
2007年8月13日

坍塌事故

即2007年湖南,“8·13凤凰塌桥事故”。------- 新华网长沙2007年12月25日电2007年8月13日下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正在建设的堤溪沱江大桥发生坍塌事故 ,造成64人死亡,2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7万元。事故发生后,国务院组成事故调查组,立即开展了调查工作。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由于施工、建设单位严重违反桥梁建设的法规标准、现场管理混乱、盲目赶工期,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严重失职,勘察设计单位服务和设计交底不到位,湘西自治州和凤凰县两级政府及湖南省交通厅、公路局等有关部门监管不力,致使大桥主拱圈砌筑材料未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拱桥上部构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筑质量差,降低了拱圈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随着拱上施工荷载的不断增加,造成1号孔主拱圈靠近0号桥台一侧3至4米宽范围内,砌体强度达到破坏极限而坍塌,受连拱效应影响,整个大桥迅速坍塌。1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汇报,讨论通过了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湖南省有关部门已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的湘西自治州公路局局长兼凤大公司董事长胡东升、总工程师兼凤大公司总经理游兴富和湘西自治州交通局副局长王伟波等24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湖南省交通厅、湘西自治州政府相关负责人,省、州公路局和省路桥集团公司,以及设计、监理、质监等单位的32名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政纪、党纪处分。其中:湖南省交通厅厅长欧阳斌行政记过,原厅长李安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副厅长、党组成员詹新华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厅党组成员、省公路局局长、党委书记李德旗撤销行政职务和党内职务。湘西自治州副州长、州安委会主任秦湘赛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湖南省路桥集团董事长、党委副书记陈志兵撤销行政职务和党内职务,总经理刘晓东撤销行政职务、党内严重警告,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方联名党内严重警告。另外,湘西自治州原州长、州委原副书记杜崇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已被湖南省纪委立案,将连同此案一并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了经济等其他方面的严厉处罚。

处理结果

事故责任人获刑:2009年1月9日,湖南法院对凤凰堤溪沱江大桥坍塌事故案件的相关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原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凤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游兴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罪所得人民币二十五万九千元、美金一万元予追缴,上缴国库。攸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原湘西自治州凤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胡东升有期徒刑十九年;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该公司工程合约部部长陈昕有期徒刑三年;实验室主任张飞有期徒刑四年;工程部副部长侯茂彪有期徒刑五年,相关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原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伟波有期徒刑十五年,追缴犯罪所得三十万八千元;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原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湘西自治州分站站长张仕成有期徒刑七年;以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原湖南省路桥建设集团公司第七公司副经理、“凤大公路”A1标段项目部经理夏友佳,湖南省金衢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胡伟等14名被告人五至十年有期徒刑。麻阳县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原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吴志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游兴富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盲目地只抓工程进度,对质量问题未进行有效整改,对擅自变更施工工艺失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并对凤大公司单位受贿罪负责任。被告人胡东升、陈昕、张飞、侯茂彪不展行或不认真履行质量监督检查的职责,胡东升并对单位受贿承担责任。被告人王伟波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以致重大质量隐患没得到根除导致大桥坍塌,侵吞公款并收受他人贿赂。被告人张仕成身为质监分站站长,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并收受贿赂。吴志华作为总工程师擅自批准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的与设计要求不相符的大桥主拱圈施工方案,收受贿赂。被告人夏友佳、胡伟等14名被告人在大桥的施工、监理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后果的直接责任人。2007年8月13日,凤凰堤溪沱江大桥发生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4人受重伤,1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三千九百七十四点七万元。依据上述事实,法院遂依法分别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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