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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药师伦理与职业行为标准

来源:中国医药报

编者按
在国外,药师职业准入制度已有600多年的历史,其执业药师管理制度及模式非常成熟。我国执业药师管理制度仅走过了15年的历程,尚处于“蹒跚而行”阶段。有鉴于此,吸收国外执业药师管理经验,对于完善我国现有执业药师制度具有现实意义。本版专门开辟“海外掠影”栏目,系统介绍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执业药师管理体系、制度等,希图为您推开未来的一扇窗。
[b]药师的伦理[/b]
公众对于药师的知识、技能和职业判断力给予极大的信任。这种信任需要药师确保在他们全部的职业生涯中能够保持高标准的个人的和职业的品行及行为、知识和业务能力。
许多药师解决的问题是明确存在的并且解决方法也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当面临伦理上的两难选择时,希望药师在决定最合适的行为过程时应使用他们的专业知识进行判断。他们必须能够证明他们的决定对于他们的对象是正当的,这些对象包括:任何被他们的行为所影响的个人或组织,包括单个的病人、公众、全国健康服务机构,以及药师的雇员、药师的同事和其他健康管理的专业人员。药师应对他们中任何一部分人负责。
[b]药师的主要职责[/b]
药师应了解药物的性质和药效、药品的成分及药品是如何用来防病治病、减轻症状或协助诊断的。药师在实践中应该用他们的知识来维护公众和病人的幸福和安全。
在任何时候药师必须以病人和公众的利益为行动的基石,并且尝试与其他健康从业者合作为社会提供最好的卫生保健服务。药师必须礼貌地、尊敬地、信任地对待所有那些寻求药品服务的人。药师必须尊重病人参与治疗计划、决定治疗方案的权力以及必须提供能够理解的信息。
药师必须确保他们的知识、技能和工作是一种高质量的、不过时的、有证据基础的并与他们业务领域相关。
药师必须确保他们的行为具有完整性和诚实性,与可以接受的个人和职业的标准戚戚相关,并且不从事任何倾向于破坏职业名声或在职业方面逐渐损害公众信任力的行为或活动。(一)
(SFDA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丁晋垣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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